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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时间:2018-07-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进行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电子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订立《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电子交易所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是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及其他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以下统称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提供的业务包括账户开立、账户信息变更、新增银行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投资、交易撤销、分红方式设置与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和交易记录查询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 是指投资者授权的并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T仅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工作日。

    第六条 本公司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电子交易。

    第七条 凡进行电子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签订《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服务协议》,同意并遵守该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

    第八条 凡从事电子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各代销机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开立基金账户。投资者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需准确填写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所在省份地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电话、手机、E-mail、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详细信息。投资者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投资者的经常居住地。如因投资者填写错误或不准确导致本公司无法对其发送重要交易信息,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凡从事电子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开立本公司的直销电子交易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开立直销电子交易账户。

    第十条 投资者开立账户时,所提交的银行转账卡持卡人身份信息以及卡号应与该银行卡在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页面指引开通电子交易。

    新开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新开户的投资者开通电子交易,系统同时开通基金账户和直销电子交易账号。

    代销客户:已通过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代销客户开通电子交易,系统登记其基金账号,同时开通直销电子交易账号。

    直销客户:已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账户的直销客户开通电子交易,系统验证其基金账号,同时新增直销电子交易账号。

    第十二条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新开户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于T+1交易日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号。投资者在T日可获得电子交易账号,因此投资者在当日使用证件号码登录可办理账户信息变更等业务,在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后可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但投资者T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第十三条 未年满18周岁的个人投资者及非中国税收居民投资者,暂不能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和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账号。

    第三章 交易账户的增开及注销

    第十四条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支持多个交易账号,投资者可通过新增银行卡功能增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作为支付卡,即增加新的交易账户。各交易账户内登记的基金份额独立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开通电子交易时使用的银行卡将默认为电子交易的主卡,新增的银行卡将默认为副卡。副卡无在途交易和基金份额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注销,在没有副卡或所有副卡注销后、主卡无在途交易和基金份额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交销户申请注销主卡。

    第四章 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变更部分账户信息,包括所在省份地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E-mail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限等。投资者办理上述信息变更时,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系统确认为准。

    第十七条 除投资者因银行卡号升级或银行卡丢失重新办理的,本公司不接受电子交易投资者更换银行卡号的申请。投资者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需要根据指定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银行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以变更银行账户信息。投资者也可持本人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原件,亲临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银行账户信息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 交易密码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开通电子交易时应设置交易密码。已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直销账户的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通电子交易时的交易密码为在直销中心设置的交易密码。

    第十九条 投资者进行电子交易需验证交易密码,只有正确输入交易密码的投资者方能进入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投资者连续6次输错密码,则其账户将被自动锁定,锁定时长为30分钟,锁定的账户将不能正常登陆,投资者可待账户解锁后重新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若忘记密码,可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办理密码重置。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变更交易密码,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所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因遗忘等原因需要重置交易密码的,客户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密码重置,若无法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密码重置的,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人工密码重置,此操作过程所含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第六章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第二十三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协助投资者了解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让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计划更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理性投资,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前,需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将为各类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匹配其适宜投资的基金产品类型

    第二十四条 为了使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计划更符合投资者的实际需求,投资者需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未完成或超过1年未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将无法办理认购、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赎回、基金查询、账户信息变更等业务不受影响。

    第七章 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与转换申请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提出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等申请业务。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相关公告进行业务申请。第二十七条 认购、申购金额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认购受理截止时间为交易日1700(含),如投资者在交易日17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视为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交易日1500(含),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则此交易申请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电子交易提供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新增、变更、暂停及终止定期投资计划。具体业务按《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第八章 交易撤销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在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提交基金交易申请时系统返回的申请单号撤销该笔交易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下午1500(含)之前提交,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本公司在撤销申请确认后,将通知银行对于已划付成功的资金做出相应处理。已确认的申请不能撤销。

    第九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三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设置或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设置基金的分红方式,则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默认的分红方式进行处理。投资者可以多次对同一基金变更分红方式,变更分红方式以最后一次的设置为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十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进行电子交易,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和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银行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须在规定时间前通过本公司确认的资金支付系统支付认购、申购资金。认购支付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日17:00(含),申购支付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日15:00(含)。

    第三十三条 资金支付须按照系统的提示完成,支付确认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已划付成功的资金,若因认购申请、申购申请被确认失败的,或交易撤单成功的,通常于T+3个交易日内由本公司划往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六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在使用本公司电子交易时,可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资金的支付;使用某张银行卡中的资金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这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后,赎回的资金将划转到该银行卡中。

    第十一章 申请的受理和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及时反馈,提示成功的反馈表明本公司已受理投资者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T+1个交易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章 查询

    第四十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人账户信息、账户内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交易申请的提交和确认结果等信息。投资者可以于T+2个交易日及之后查询交易确认结果。

    第十三章 交易时间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于7(天)×24(小时)的任意时刻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提交业务申请,并按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确定业务受理时间。

    第四十二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电子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四章 交易费用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采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电子交易费率标准。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采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按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五章 风险提示

    第四十五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站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等所导致的故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四十七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电子交易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修改。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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