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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时间:2018-08-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另有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并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所有开放式基金。凡参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均为本公司。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账户指本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并记录其持有的由本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销售机构,除特殊说明外,均包括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

    第七条   开放式基金业务分为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

    账户类业务:是指与客户资料、账户状态有关,而不会导致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化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账户开立、登记、注销、取消登记、资料变更、基金账户冻结、解冻、账户查询。

    交易类业务:是指可以直接导致投资者可用的基金份额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设置基金分红方式、基金转托管、基金转换、基金份额冻结、基金份额解冻、非交易过户、基金分红、基金拆分。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日”指“工作日”,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时间。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的9301500之间递交申请,申请当日有效,严禁出现延时交易。发行期间新发行基金的委托时间可以适当延后,但最迟时间不晚于17:00,具体时间由本公司和销售机构协商并公告后决定。网上交易支持7×24小时服务,但是每日1500以后(以本公司收到的交易反馈时间为准)的委托算作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

    第九条 本规则是对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一般规定,本公司所管理的具体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若与本规则有任何冲突,以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则中对于投资者办理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是指投资者通过在销售机构的柜台现场办理业务时所需的材料。销售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业务办理方式时,需明确业务办理的身份验证或证明材料要求。

     

     

     

    第二章 账户类业务规则

    第一节基金账户开立/登记

    第十一条     凡从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拥有本公司为其开立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或账户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原则上为一个投资者只设立一个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投资者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申请被受理后,当日即可认购或申购本公司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申请失败,其办理的交易类业务申请同时被确认失败,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

    第十三条     投资者如需在其基金账户原开户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本公司基金,须先在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投资者基金账户登记申请被受理后,当日即可认购或申购本公司开放式基金。投资者账户登记申请失败,其办理的交易类业务申请同时被确认失败,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开立/登记,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办理,并按照开户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开立/登记,应当按照开户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于同一销售机构同一日发送的同一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多次申请,第一次按新开户受理,其余都按账户登记受理;对于不同销售机构同一日发送的同一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多次申请,按申请的时间顺序,第一次按新开户受理,其余都按账户登记受理。

    第十七条     基金账户开户时,本公司以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作为唯一性检查,同一证件号码不得重复开户,号码多位、缺位的开户申请均按失败处理。

    第十八条     基金账户登记时,本公司检查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账户等信息是否与已有账户信息一致,如不一致,申请按失败处理。

    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当日不得申请注销账户,但可以在申请当日交易结束时间以前撤销申请。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在账户登记时修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在T+1日对投资者T日开户申请进行确认,为申请有效的投资者分配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最晚可在T+2日通过为其办理业务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第二节基金账户注销/取消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须到基金账户原申请机构办理,注销申请被确认有效后,原来分配的基金账户作废,投资者不能再利用该基金账户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取消账户登记须到基金账户原登记机构办理,取消登记申请被确认有效后,投资者不能在该销售机构办理除基金账户登记以外的任何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注销基金账户、取消基金账户登记,应当按照原申请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注销基金账户、取消基金账户登记,应当按照原申请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最晚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注销或取消基金账户登记申请,其基金账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将按受理失败处理:

    1、投资者基金账户当日有交易;

    2、投资者持有本公司的任何基金份额(包括冻结份额);

    3、投资者存在本公司尚未确认的交易;

    4、投资者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

    5、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

    6、其他根据有关规定不符合注销基金账户的申请。

    第三节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分为重要资料变更和一般资料变更。重要资料包括投资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或工商注册号等;一般资料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重要资料必须由账户原开户销售机构进行审核和更改,一般资料可以在任一已办理账户登记的销售机构进行更改。如果销售机构的代销系统不支持重要资料更改的,须由销售机构将投资者的相关资料邮寄到本公司处,由本公司和销售机构同时进行人工更改。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的变更须经过本公司确认后生效。本公司只对开户申请的合理性做判断,不对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本身做正确判断。

    第三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时,应当按照原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时,应当按照原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最晚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第四节基金账户冻结/解冻

    第三十三条  销售机构不受理基金账户冻结/解冻业务申请,只有本公司可以受理基金账户冻结/解冻申请,本公司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向本公司申请基金账户冻结/解冻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裁决书等;

    3、司法机关开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明冻结、解冻账户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全称、基金账户号码、基金简称及基金编码、冻结、解冻基金份额以及司法执行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账户冻结后,本公司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本公司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冻结时间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任何交易,但可进行解冻及分红操作。在分红的情形下,被冻结基金份额因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而获得的基金份额将予以冻结,直至解冻;因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而获得的分红现金将自动转成基金份额并予以冻结,直至解冻。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对司法冻结业务的处理原则是:先到先执行,不得重复冻结。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已被司法冻结,本公司不再受理该基金账户的账户冻结业务。对于同一基金账户,若本公司同一开放日收到一般交易申请和冻结/解冻业务申请,将优先处理冻结/解冻业务申请,拒绝一般交易申请。

    第五节基金账户查询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到原销售机构处查询本人开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更及其它相关业务。销售机构应为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资料。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其他范围的查询由本公司统一受理。

    第三十九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查询,应当按照原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查询,应当按照原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查询人对在销售机构处查询到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直接向本公司查询,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登记过户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三章 交易类业务规则

    第四十二条  以下交易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基金的交易规则与本制度交易规则存在不一致时,以其合同约定的特殊交易规则为准。

    第一节基金认购

    第四十三条  基金认购,是指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如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则可以直接提出认购申请;如尚未开立,必须在认购申请前开立基金账户。

    第四十五条  如基金发行不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则采用“金额认购、全额缴款、随到随得”方式发行。

    第四十六条  基金发行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对超额部分认购金额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按时间顺序进行确认,先到先得,以确定的某个时间点为限,该时间点之前的认购全部确认成功,该时间点后的认购金额全部确认失败;二是全程比例配售,对整个发售期间内的全部认购金额按照计算出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三是末日比例配售,即在发行末日之前的认购金额全部确认成功,对于末日的认购金额按照计算出来的比例进行配售。本公司发行的基金具体采用何种方式以基金发行的招募说明书公告为准。

    第四十七条  基金发行期间如果设置了单客户持有比例上限,当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如果全部确认会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募集期内允许同一基金账户多次认购,认购费率计算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按确认的单笔认购申请金额所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第二种按照当天确认的申请金额合并计算,但固定费用费率不合并计算。认购申请一经本公司受理不予撤销。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为投资者办理认购份额注册登记时需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按照收取方式不同,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可按照基金发行时对外公告的法律文件要求自愿选择收费方式。

    前端收费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认购开放式基金份额时即支付认购手续费的一种收费方式。

    后端收费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认购开放式基金份额时无需支付认购手续费,其认购费用在赎回基金份额时与赎回费一并支付的一种收费方式。

    1、采用前端收费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按照认购费率收取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X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采用后端收费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采用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投资者应缴纳后端认购费,计算公式:

    后端认购费=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手续费。

    第五十条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字;

    2、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在T+1日对投资者T日认购行为进行确认处理。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业务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行为的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第五十三条  当基金宣布成立时,本公司将为投资者进行认购份额确认。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业务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第二节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

    第五十四条  基金申购,是指基金在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申购采用“未知价”法,按照“金额申购”的原则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份额注册登记时需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按照收取方式不同,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方式。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可根据对外公告的法律文件要求自愿选择收费方式。同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申购费率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基金申购费用并进行公告。

    1、采用前端收费方式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当申购费用为按照申购费率收取时:

    (2)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X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采用后端收费方式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采用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投资者应缴纳后端申购费,计算公式:

    后端申购费=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当日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如果基金实施过拆分,则在计算后端申购费时需要将“基金份额申购当日份额净值”按照拆分比例进行还原。

    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应当提供的材料,请参考上节“基金认购”。

    第五十八条  基金开放期如果设置了单客户持有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基金定期定额申购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第六十条     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申购、赎回费率与基金正常申购、赎回费率相同,开展费率优惠活动除外。

    第六十一条  参加定期定额申购的投资者不受日常申购首次最低金额和追加最低金额的限制。每只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每期申购一次,每一定期定额计划期限固定,由公告明示。

    第六十二条  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对于“暂停申购”前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将按照公司公告受理其投资业务;“暂停申购”前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暂停受理其定期定额开户和投资业务。经管理人评估继续受理其投资业务将对原投资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的其他业务规则、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在不违背本规则的前提下以基金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投资者于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第三节基金赎回

    第六十五条  基金赎回,是指基金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注销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应当提供的材料,请参考上节“基金认购”。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须在受理份额认购/申购的原销售机构办理;如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赎回,须先在原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应小于等于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可用余额。当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余额少于规定最低持有份额时,本公司有权对余额部分进行强制赎回。投资者对某只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详见基金发行时的对外公告内容。

    第六十八条  基金赎回采用“未知价”法,按照“份额赎回”的原则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基金赎回费用并进行公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并扣除相应的费用,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选择巨额赎回处理方式(取消或顺延方式)。选择取消是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时,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份额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选择顺延则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申请份额在下一交易日继续兑付,但不享有优先权利,直到份额全部兑付为止。如未作选择,本公司默认为巨额赎回顺延方式。

    第七十条     本公司可按照基金合同选择“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原则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确认,即最早或最晚认购/申购的份额最先赎回。

    第七十一条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第七十二条  出现巨额赎回时,本公司的处理方式如下:

    1、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顺延赎回:当本公司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投资者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取消选择时,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公司可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本公司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本公司接受的该投资者的有效赎回申请,本公司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后,全部或部分接受会对下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管理人有权采用提高份额净值精度等特殊模式进行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本公司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本公司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本公司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节基金转换

    第七十五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转换基金份额,须在受理份额认购/申购的原销售机构办理;如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转换,须先在原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下进行。拟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应当提交的资料,请参考上节“基金认购”。

    第七十九条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处于非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第八十条     当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规定最低持有份额时,本公司有权对余额部分进行强制赎回。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可按照基金合同选择“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原则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转换确认,即最早或最晚认购/申购的份额最先转换。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本公司确认之日算起。如果转换申请当日,投资者同时有赎回申请,本公司则按照先赎回后转换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最终转换份额的确认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八十三条  当投资者将持有本公司旗下的货币基金份额转换为非货币基金份额时,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全部转出,则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全部累计未付收益一并转出;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收益,则累计未付收益继续保留在投资者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收益为负收益,则根据基金转出份额占投资者所持全部货币基金份额的比例应转出的累计未付收益。

    第八十四条  本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可向投资者收取基金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基金转换费用并进行公告。

    1、转出基金赎回费用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转出基金的赎回金额、赎回费的处理按照本规则中有关赎回业务相关规则执行。

    2、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应缴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3、转换份额的计算步骤及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

    如计算所得补差费用小于0,则补差费用为0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 = 转入金额 - 转换费用

    净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八十五条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第八十六条  本公司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业务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第五节设置基金分红方式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可对基金账户下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分红方式进行变更,分红方式分为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设置基金分红方式,应当提供的材料,请参考上节“基金认购”。在基金分红期间投资者不可修改分红方式。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最终分红状态以基金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请为准。

    第九十条     本公司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第六节基金份额转托管

    第九十一条  基金份额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转到另一交易账号中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是转出其拥有的一只或多只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是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第九十三条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分为一次转托管和两次转托管。一次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只需办理一次业务,即在转出销售机构告知预转入的销售机构和托管网点即可;两次转托管是指投资者需办理两次业务,即在转出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出,然后在转入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入。本公司只受理一次转托管申请。转托管到新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连续计算。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应当提供的材料,请参考上节“基金认购”。

    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T+1日对投资者T日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第七节非交易过户

    第九十六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非交易过户包括以下情形:继承、捐赠、遗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其中,

    “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九十八条  上述继承、捐赠、遗赠的非交易过户由过出方基金销售机构受理,其他情况的非交易过户由本公司直接受理。如果基金销售机构系统不支持上述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由本公司直接受理。

    第九十九条  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受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提交资料的表面合理性进行审核,并不对资料的真实性做实质判断,基金销售机构需将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复印件邮寄至本公司,经本公司确认后,非交易过户申请生效。

    第一百条  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在办理业务前须先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第一百〇一条 投资者办理业务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投资者因继承或遗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

    1)继承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

    2)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填妥的申请表。

    2、个人投资者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

    1)捐赠公证书;

    2)捐赠方的身份证明原件;

    3)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填妥的申请表。

    3、机构投资者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

    1)捐赠公证书;

    2)捐赠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捐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捐赠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6)填妥加盖单位公章的的申请表。

    4、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需由司法机关申请办理:

    1)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执行公务证;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件或证照、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等持有份额的证明;

    4)填妥的申请表。

    5、本公司可以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则办理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等情形的非交易过户,具体要求以本公司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二条 本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表面性核验,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完成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非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本公司负责通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的相关当事人或向有关方面出具确认函。

    第八节基金份额冻结/解冻

    第一百〇三条 销售机构不受理基金份额冻结/解冻业务申请,只有本公司可以受理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申请,本公司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申请。

    第一百〇四条 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向本公司申请基金份额冻结/解冻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裁决书等。

    3、司法机关开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明冻结、解冻账户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全称、基金账户号码、基金简称及基金编码、冻结、解冻基金份额以及司法执行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〇五条 份额冻结后,本公司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本公司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冻结时间处理。

    第一百〇六条 份额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解冻和设置分红方式之外的其它涉及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业务申请。在分红的情形下,被冻结基金份额因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而获得的基金份额将予以冻结,直至解冻;因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而获得的分红现金将自动转成基金份额并予以冻结,直至解冻。

    第一百〇七条 对司法冻结业务的处理原则是:先到先执行,不得重复冻结。对于同一基金份额,若本公司同一开放日收到一般交易申请和冻结/解冻业务申请,将优先处理冻结/解冻业务申请,拒绝一般交易申请。

     

     

    第九节基金分红

    第一百〇八条 权益登记日在册的基金投资者享有红利分配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申购和基金转换入的份额不享受分红,权益登记日赎回和转换出的份额参与分红。

    第一百〇九条 基金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可以事先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将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转换基金份额时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红利再投资的有效份额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基金分红产生的现金红利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将划入不同销售机构的银行账户,现金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将自动托管在不同的销售机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被冻结期间产生的现金红利,以及投资者在基金份额被冻结期间,因该部分份额产生的现金红利,均由本公司进行强制再投资处理。

    第十节基金拆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拆分基准日(T日):指以某个估值日的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为基准,计算拆分比例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基金拆分日:指本公司按照拆分比例对拆分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强制增加的实施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   T日,基金会计按照估值原则计算出T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此为基准,按照基金拆分公告的计算方式计算出基金份额拆分比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T1日,本公司按照拆分比例对基金拆分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实施份额调整,基金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一百一十七条   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本公司将于T+1日按照T日拆分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净申购资金、申购手续费和净赎回资金、赎回手续费。

    第一百一十八条   T2日,投资者即可通过销售机构、本公司网站查询基金份额拆分结果。

    第四章 货币基金特殊交易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以下交易规则仅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货币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节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条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的货币基金份额按照“确定价”原则申购赎回。“确定价”原则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以每份基金份额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货币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根据本条第二款的处理方式处理: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第二节 收益分配原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 货币基金采用“每日分配收益,按月或者按日结转份额”的分配结转原则。按月结转基金份额的,本公司可选择每月的某一固定日期为份额结转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每日货币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每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月或者按日结转基金份额,交易所场内货币ETF除外,具体以基金合同为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及权益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根据货币基金每日收益情况,本公司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基金账户记入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基金账户记入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投资者基金账户不记收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货币基金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第一百二十九条 每月结转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如果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第一百三十条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二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第五章 基金数据交换时间约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基金数据交换时间均按以下约定执行。特殊情况是指因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系统接口无法保证按照正常时间发送或接收数据的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以下时间只提供一个可参考时间。

    T日交易数据

    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发送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销售机构发送确认数据

    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查询交易结果

    其他说明

    认购数据

    T1800

    T+11500

    T+2日开始营业后

    基金成立数据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

    申购数据

    同上

    同上

    同上


    赎回数据

    同上

    同上

    同上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在T+4日后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分红(权益登记日:R日)


    1R11500前将投资人自动再投资数据传至基金销售机构

    2R1日内1500前将投资人现金分红数据传至基金销售机构

    1R+2日后,投资者可查询红利再投资份额变动情况

    2R+2日后,投资者可查询现金红利金额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在R+2日后可查询现金红利到账情况

    其他业务数据随交易数据一同发送,如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账户开户等

    基金行情数据

    基金销售机构T+1900前接收

    T+1830前发送

    基金销售机构T+1日在营业场所公告,接受投资人查询


    其他公告信息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规则中所述事项,凡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经公司批准之日起生效《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发20164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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