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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投教专栏(二十一)| 知晓表决权差异安排(上)

    时间:2019-05-31

    尊重科创企业公司治理的实践选择,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上市,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一大亮点。对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则,还有待投资者们进一步了解,今天将为大家解读相关规则,一起来看看吧!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和财务指标需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和财务指标需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科创板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同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如果上述规定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表决权数量、股东大会议案是否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与普通表决权数量相同的事项等情况。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符合哪些条件?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如何行使权利?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出现滥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或者特别表决权股东予以改正。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来源:上交所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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