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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

    时间:2019-09-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以下简称电子签名合同)的操作,根据《合同法》、 《电子签名法》、 《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在签订电子签名合同时应当遵守本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合同的管理者(以下简称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第二章 电子签名合同基本要求     

    第四条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定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每个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只有一份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所有参与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应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署,不得随意更改;标准文本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手续。合同标准文本和变更后的标准文本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标准文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第六条 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并确保委托人的电子签名行为出于其真实意愿。   

     第七条 管理人、销售机构应确保委托人可以通过其互联网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查阅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

    第三章 电子签名合同的签署     

    第八条 销售机构应与委托人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明确约定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相关事项。电子签名约定书除了约定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还应载明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销售机构应将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揭示书交委托人阅读确认。风险揭示书及其他有关文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应参照本指引关于电子签名合同签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人是否签署电子风险揭示书的信息应包含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中。     

    第十条 委托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       委托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的,应当首先登录销售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仔细查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标准文本,确认相关条款无误后,方可按照销售机构的系统提示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       委托人通过柜台系统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的,应当首先仔细查阅销售机构提供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标准文本,确认相关条款无误后,方可按照营业网点柜台工作人员的提示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第十二条 销售机构应提供与管理人合同标准文本一致的电子签名合同供委托人阅读。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获取电子签名合同的有效签署凭证。      第四章 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流转、核对、保管及查询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指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的机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可选择由自身担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管理人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也可以是其母公司。 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的,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十四条 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传输委托人己签署的电予签名合同数据。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为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的,管理人应在收到电子签名合同数据后,将不符合接口规范要求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提供给销售机构进行查询、补正。  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为第三方机构的,第三方机构应在收到电子签名合同数据后,将符合接口规范要求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提供给管理人查询、下载并核对,将不符合接口规范要求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提供给销售机构查询、下载并补正。     

    第十六条 管理人在获取销售机构上传的电子签名合同签署数据后,应与其保存的委托人账户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视为通过,核对不一致的视为需补正,核对的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人名称、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核对通过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由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提供给托管人。核对未通过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由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提供给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查询并补正。    

    第十八条 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为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的,在电子签名合同核对通过前管理人不得对委托人发起的相关交易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应留存所有流经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可在其权限范围内获取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查询其电子签名合同签署的相关信息,并通过管理人、销售机构及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提供的方式,获取并留存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及有效签署凭证。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合同、电子签名约定书、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与本机构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接口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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